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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