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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姓名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三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监管机关。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核准文号”指监管机关曾核准该人员任职资格的文号。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六、“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任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任职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任命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籍 照片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学位 毕业院校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家庭 住址 是否有国 外居留权 原任单位 原任职务 核准文号 现任单位 任命时间(设立营销服务部时可不必填写) 是否有禁止任职情形 行业纪律处分、其他相关非保险类行政处罚记录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院 校 专业 毕(结、肄)业 全日制/在职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及部门 职 务 社会兼职情况 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培 训 内 容 证书名称 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 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备注 综合鉴定 本人 声明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机构声明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任命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