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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议案复[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086号建议的复函

徐海龙代表:
  
  您在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订生态补偿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近期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提案,要求加快建立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和政策。您的建议为我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便捷可操作性的路径,我们对此作了认真研究采纳。
  
  一、苏州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2004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列为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十项改革重点之一。市委十届八次全委会通过的《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把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作为推进苏州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2010年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
  
  二、在深入讨论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市从去年起组织力量,着手起草《苏州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意见》已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在《意见》草案中,我们充分考虑并吸纳了您提出的建议。
  
  一是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户为补偿对象实施生态补偿,使因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平衡发展。
  
  二是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是从苏州实际出发,以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生态湿地和水源地为生态补偿重点,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推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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