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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议案复[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6号提案的复函

民盟苏州市委员会:
  
  贵委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市水资源区域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提案,要求加快建立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和政策。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2004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列为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十项改革重点之一。市委十届八次全委会通过的《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把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作为推进苏州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2010年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
  
  二、从2009年起,我市组织力量着手起草《苏州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有关部门多次与环太湖、环阳澄湖地区的乡镇、村实地调研座谈,听取基层干部意见,同时围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农业产业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起草过程中,我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考了浙江省及其所辖地区已经出台的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原则和相关做法,借鉴了上海市《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先将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等列入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的做法。拟对水资源区域补偿建立以下几方面制度:
  
  一是优化乡镇财政体制。各市、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责任,调整、优化各市、区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体制,使事权与财力相匹配,逐步增加生态保护重点乡镇的财力,增强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
  
  二是市及各市、区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区内的村,以及与太湖、阳澄湖及各市、区确定的其它重点湖泊水面直接接壤的村予以生态补偿。
  
  三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明确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水资源费地方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
  
  衷心感谢贵委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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