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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议案复[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5号提案的复函

民盟苏州市委员会:
  
  贵委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苏州市吴中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期工作
  
  建立水资源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不仅是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太湖地区生态安全的需要。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体现生存和发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群体间之间的和谐发展。苏州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2004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列为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十项改革重点之一。市委十届八次全委会通过的《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把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作为推进苏州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2010年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
  
  二、实施生态补偿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2009年起,市财政局牵头着手起草《苏州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吴中区环太湖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为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而面临的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为此,在起草准备阶段,有关部门与环太湖地区的乡镇、村多次进行座谈,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关于生态补偿的意见,同时召开农村生态保护补偿专题座谈会,就农业产业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意见》将从以下方面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优化乡镇财政体制。各市、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责任,调整、优化各市、区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体制,使事权与财力相匹配,逐步增加生态保护重点乡镇的财力,增强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
  
  二是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种植水稻的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生态湿地和水源地为生态补偿重点,以镇、村为单位进行补偿。
  
  三是健全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机制。加大对生态湿地保护的投入,加大镇、村污水的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推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水源地、太湖生态湿地主要分布在吴中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吴中区将成为主要的受益区域。
  
  衷心感谢贵委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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