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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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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市(州)、省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实施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领域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统计调查,对产业园区、大企业(大集团)、优势产业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村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农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对农村贫困状况、退耕还林状况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省旅游产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工资、劳动力和城镇居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对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能源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对节能减排、单位GDP能耗、资源循环利用等进行统计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全省社会发展基本状况、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指导全省统计系统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协助管理市(州)统计局正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办理相关外事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统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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