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7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接上页]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