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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表2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技术服务机构) 单位 内容 标准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职业卫生科(组);人数在5人或以上。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 仪 器 设 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的采集 采 样 泵 流量100ml/min-3000ml/min 流量1L/min-5L/min 流量5L/min-30L/min 各种收集器(大气泡,小气泡,冲击式吸收管,活性炭管) 现场检测设备 倍频程声级计,辐射WGBT,通风温度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FID)、分光光度计、天平(万分之一)。 健康检查设备 医用X光机(一般应为500mA或以上的机型)、听力测定仪、常规内科检查所需设备。 职能 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2.县级医疗机构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用房和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能相适应的设备。 职能 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或以上(劳务吸纳地);设立1-2名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劳务输出地);2万企业劳动者以上者设置3名专业人员。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条件(办公用房和设备用房) 仪器设备 有与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职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员设置 设立兼职的专业人员1人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 职能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和报告辖区内职业病防治信息等。 试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标准(参照) (监督机构) 单位 内 容 标准 1.县级卫生监督所 人员职能设置 设立有职业卫生科;设置职业卫生监督人员3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办公用房建筑规模不少于1200平方米、车辆至少1辆和快速监测设备 职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2.乡镇(社区)卫生监督派驻机构 人员职能设置 设置兼职的专业人员2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工作条件 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用房和车辆等) 职能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附件3 省(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县(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县(区、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办公室组成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主任 副主任 秘书 成员 注:副组长、副主任、秘书、成员人数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