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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0年2月下旬至5月中旬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在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通过集中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力争小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大幅提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行动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地要继续组织力量,深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车站码头、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集中开展法律宣传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宣传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动签约履约责任,增强农民工依法签约维权意识。
  
  (二)继续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地要充分认识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对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在大量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和企业推广使用部里及各地制定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有条件的地区要印制一批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免费供小企业和农民工使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乡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各地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比例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小企业,帮助、指导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导企业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产生支付两倍工资的违法成本;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指导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采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在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过程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执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依法处理企业与农民工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各地要将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名册作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业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同时,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招工登记、工资支付、保险缴费、考勤等书面记录,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推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独特作用。要加强对行动开展情况的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春暖行动”的顺利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及时将本地区在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报送部里,部里将予以宣传、推广。“春暖行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部劳动关系司。
  
  联系人:王永生
  
  联系电话:84208554
  
  电子信箱:wangyongsheng@mohrss.gov.cn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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