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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域开发一级市场模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提升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和价值。 (十六)开展海域价值评估试点,研究制定评估技术规范,建立海域价值评估管理制度,规范海域评估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 五、围绕稳定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维护沿海地区社会安定 (十七)以海区为单位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经验交流活动,研究制定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和示范县建设的政策措施。把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养殖用海管理的着力点。 (十八)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渔业用海需求,尤其是传统渔民养殖用海需求。采取服务到村、确权到户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管理工作,保证渔民养殖用海的权益。 (十九)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进渔民养殖用海抵押登记和小额贷款工作的广泛开展。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养殖用海收回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六、围绕提高海域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海域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十)在局属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海域管理技术支撑机构,逐步造就一支围绕管理、服务管理的科研队伍,在政策研究、理论方法、技术体系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 (二十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制定区域用海论证大纲,切实规范论证报告书评审,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质量。 (二十二)扎实推进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业务化运行。完善系统应用软件平台。加大历史数据整理和质量控制力度,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确保新增海域权属数据及时入库,进一步加强各级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业务体系。 (二十三)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对区域用海规划以及所有在建围填海项目的监视监测,推动海域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围绕提高海域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海域管理法制建设,开展海域管理宣传培训 (二十四)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条例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海域法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规定,加强对特殊类型用海进行管理。 (二十五)启动《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修改工作。出台进一步加强铺设海底电(光)缆管道管理的文件,总结和规范现有的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争取与海底电(光)缆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渠道,向国际宣传我局的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工作。 (二十六)结合围填海计划制度的实施,集中开展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管理围填海”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围填海管理的主要政策及2010年围填海管理计划实施情况。 (二十七)配合人事部门,分期开展市、县两级海域管理干部大培训。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切实提高各级海域管理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八、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领域的反腐倡廉。 (二十八)建立健全海域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区域用海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海审查等工作中,要通过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于涉及利益相关者的规划和项目用海,批准前必须签订补偿协议和安置方案。 (二十九)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对用海规划、项目用海的审查、论证、评审、审核、报批、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防止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十)配合纪检监查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情况大检查活动,发现和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对违法违规审批围填海的、对非法围填海行为执法不力的、侵害渔民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妥善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