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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党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2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10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粮食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按照中央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粮食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努力实现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确定的“抓好收购、促农增收、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统筹发展、保障安全”的工作目标。
  
  1、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竞价、轮换、移库等工作,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供应,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2、落实小麦、稻谷最低价收购政策及玉米、大豆、菜籽油等临时收储的托市收购政策,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坚持优质优价,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3、认真开展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巩固清仓查库工作成果,健全粮食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增进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粮油仓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二)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
  
  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惩处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招标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依法查处粮食企业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造成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发生在粮食系统中的工程建设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
  
  要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有关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的规定。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和治本功能。
  
  2、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从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4)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5)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6)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7)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8)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加强对其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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