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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五、旅游局 (一)拟订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八、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九、电监会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全国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地方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一、安全监管总局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