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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3建立、健全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 6.4燃煤电厂应按照《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装配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6.5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6电厂对失效且不可再生的催化剂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7监督管理 7.1烟气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电厂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氮氧化物减排设施运行和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电厂应提供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包括监测仪器的运行和校验情况等资料。 7.3电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烟气脱硝设施的排放和投运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