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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的备案申请》(鲁标定字[201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40-2010。其中,同意将第3.0.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3.0.3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0.3建议本条不作为强条。 3.0.7升降机评估机构根据对升降机的安全性能评估情况,作出合格、降级使用和不合格的判定。评估合格的升降机,其工作有效期不应超出如下规定: 1物料提升机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齿轮齿条升降机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2超过上款期限,如需继续使用应再次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