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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10]21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物价局),重庆能投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缓解国内天然气市场供求矛盾,促进资源节约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0年6月1日起上调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经市政府第43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天然气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城市公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747元上调为2.24元;
  
  2、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99元上调为2.29元;
  
  3、加气站原料气由原每立方米1.253元上调为1.746元;
  
  4、商业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29元执行。
  
  (二)城市专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463元上调为1.844元;
  
  2、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化肥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878元上调为1.108元。
  
  天然气管输价格为四价区的巴南区和九龙坡西彭地区,其销售价格在调后的分类销价基础上提高每立方米0.01元。
  
  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按照煤矿瓦斯气与天然气等热值比价关系原则确定,对进入城市公共配网的煤矿瓦斯气价格作相应调整。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031元上调为1.267元,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48元上调为1.73元,商业用气仍按每立方米1.73元执行。
  
  三、居民(含学校、部队战士食堂等)用天然气,待按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再作调整。
  
  四、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与成品油价格管理机制相衔接,将现行车用天然气零售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调整加气站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不含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一价区每立方米为2.60元,二价区每立方米为2.61元。车用天然气附加费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厅另文下达。
  
  五、调价时间
  
  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执行范围
  
  (一)本《通知》中天然气和瓦斯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含厂矿、企事业转供部分),主城九区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除主城九区外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庆市辖区内所有城市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原料气价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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