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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二)新化学物质名称; (三)登记用途; (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一)增加登记量级的;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二十九条 【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第三十条 【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二)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四)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五)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六)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