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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中国登山协会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两次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1)运动员和其代表单位在完成本办法二十条规定比赛要求后,根据运动员客观需求和代表单位需要,可与第三方签定运动员临时交流协议。
  
  (2)每份临时交流协议只能标的一个比赛。临时交流协议所涉及比赛规模应视本办法二十条等同。
  
  (3)所签定的临时协议需报中国登山协会备案,方可获得参赛确认。
  
  (4)注册运动员未经注册单位允许,不可擅自参加商业性比赛。
  
  (5)双重注册是指除单项注册之外还有一注册项目的运动员。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综合性比赛的运动员代表资格问题,由全国综合性比赛组委会与中国登山协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单位,即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也可在学校进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1)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参加全国性比赛,原则上只能代表注册单位。
  
  (2)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3)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4)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5)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八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二十九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 交流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注册期满后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原注册单位有优先注册权。
  
  第三十二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 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 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 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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