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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10年火灾烧死木采伐限额的批复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10年火灾烧死木专项限额的请示》(大林集资〔2009〕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你公司2010年采伐限额270.78万立方米,出材量52.60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2010年木材生产计划。其中,增加十八站林业局采伐限额186.50万立方米,出材量29.40万立方米;增加松岭林业局采伐限额84.28万立方米,出材量23.20万立方米。为做好本次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对此次批复增加的采伐限额清理烧死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计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火灾烧死木清理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火灾区烧死木清理及森林恢复更新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按期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对能够存活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严禁以清理火灾烧死木为名借机采伐活立木。此次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此次火灾烧死木清理要单独发证;十八站林业局、松岭林业局对火灾烧死木清理要单独设计、单独建档,并严格执行伐前公示制度。
  
  三、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对此次火灾烧死木的清理重点监督,并对清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烧死木单独管理的规定执行不严格,造林苗木数量和质量不合格,更新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停止对火烧木清理。必要时我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四、你公司在此次清理火灾烧死木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于2011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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