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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 5220 蓄电池观光车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