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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自2008年全面实施全国运动员网络注册工作以来,在各省区市、解放军、有关行业体协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在加强运动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了第十一届全运会预、决赛网络报名工作的实际检验。
  
  从这几年的注册工作来看,也暴露出了一些疏漏和不足。一些单位和项目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审批运动员;对网络注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不清楚,漏注、重注现象严重;对传统的注册方式还有依赖,仍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运动员注册;随意压缩网络注册时间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影响了运动员的管理和参赛工作。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做好2010年的注册工作,我们对2010年注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1月15日-2010年6月30日:各注册单位提交运动员注册信息。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步审批。
  
  二、注册单位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单位。
  
  三、注册方式
  
  为满足部分项目对运动员信息的特殊要求,田径、乒乓球、足球三个项目今年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不再通过总局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改为使用总局田径中心、乒羽中心和足球中心的运动员注册系统分别进行(具体操作由这三个项目中心另发通知,但注册时间要求必须和总局整体要求保持一致)。其它项目仍然使用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信息系统人员注册子系统进行运动员注册。
  
  四、各种注册类型的工作要求
  
  在以往注册工作中,一些单位因为不能区分运动员的注册类型,混淆注册程序,不仅造成重复劳动,也降低了工作效率,破坏了运动员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在此,对不同类型运动员的注册要求再次重申如下:
  
  (一)对从未有过任何注册记录的运动员应进行“首次注册”操作。首次注册需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运动员身份证号必须满18位(解放军运动员可先填写军官证号,然后录入任意数字补满18位);照片应从本地上传(标准证件照,背景为白色,正面二寸彩照,jpg格式)。
  
  (二)对在协议期内的已注册运动员应进行“年度确认”操作。年度确认不需要对运动员信息做任何修改,也不需要上报《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三)“重新注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注册协议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需由原注册单位(或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书》(1份);或由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与运动员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以及原注册单位的“放弃注册报告”。
  
  2、原注册协议到期后变更注册单位的,需由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原注册单位“放弃注册优先权报告”(如优先权期已过则不需上报)和与运动员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
  
  3、原注册协议到期后不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在系统内按照重新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修改协议期限,并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新协议(1 份)备案。
  
  以上第1和第2种情况,注册期结束后由总局通过技术手段将运动员信息转入新单位。
  
  (四)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解放军体育部门注册机构在提交注册运动员数据(在备注栏内标注入伍单位)的同时,需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
  
  (五)双重注册
  
  各省级注册单位与院校、俱乐部进行双重注册,可由一方提交运动员信息,并在备注栏内标注双重注册单位。同时,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1份)。
  
  五、其它问题
  
  (一)根据总局综合性运动会有关政策的调整,参加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将以今年的注册为基础(具体内容请参照《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通知》(体竞字〔2010〕6号)文件)。
  
  (二)由于工作需要,今年注册期延长至6月30日,为不影响各项目上半年比赛正常进行,各注册单位可根据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规定报名、参加比赛,今年上半年的参赛记录将不做为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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