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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

[接上页]

  八、在代为履行职务期间,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每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代为履行职务的相关情况。
  
  九、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期满后,公司未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和代为履行职务人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监管谈话。
  
  2、出具警示函或监管关注函。
  
  3、责令在限期内停止履行职务,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
  
  4、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业务等强制措施。
  
  5、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他人代为履行职务的,代为履行职务期间,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中之一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超过6个月,未能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自逾期之日起,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
  
  十一、代为履行职务期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恶化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责令证券公司压缩调整业务规模,或者补充增加资本金,以符合监管要求。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或者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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