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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文字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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