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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经费,根据作品体量和创作量大小,确定相应经费额度,原则上在3000-10000元之间。 4、特殊项目需加大经费扶持力度,报文联主席团研究后,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并予以追加支持。 四、有关规定 凡已被市文联确定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又同时被省或省以上确定为重点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经费。如与市级部门(不含宣传部)拨款或筹集的文艺、文化等其他创作资金、基金资助相重复的,原则上只享受一头;但可以享受市各部门对作品的出版、展演、摄制等方面的资助。 凡列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在公开发表、出版、展演、播映时,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本作品系宁波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字样或相应表示,否则可不支付扶持经费。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文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