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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资本市场处。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协调推进期货市场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五)地方金融发展处(挂保险处牌子)。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培育发展保险市场;管理和服务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牵头开展保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拟订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组长);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