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推进我市水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及各方面的意见,经十二届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10]11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机关事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6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2.90元不变;
  
  (五)特种用水保持现行每立方米4.50元不变。
  
  同时,对潮阳及对中心城区尚未直抄部分“城中村”和涉农社区的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60元。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一)对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抄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水价,水价级差为1:1.5:2。第一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部分,基本水价按每立方米1.60元计; 第二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即每立方米2.40元;第三阶梯水量基数及水价为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即每立方米3.20元。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各级用水量基数相应按二个月计。
  
  每月水费=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一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
  
  (二)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按4人及4人以下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每户每月相应增加8立方米。
  
  每个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用水户应向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办理时,居民户凭户口簿办理;出租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凭证、身份证及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办理;其他用户按有关证明办理。
  
  三、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在分类价格基础上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扶持的项目,可实行优惠水价。当需要优惠时,其优惠的范围及对象由市政府决定,物价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并按省物价局粤价[2008]421号文有关规定审理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四、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的自来水优惠金额由原来的每户每月8元提高到12元。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4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六、你司要主动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实施阶梯式水价时,要采取主动简便的形式进行办理,以方便用户减少矛盾,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水价改革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用水分类
  
  调价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整金额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45
  
  1.60
  
  0.15
  
  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
  
  
  
  2.40
  
  0.95
  
  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
  
  
  
  3.20
  
  1.75
  
  40立方米以上
  
  
  
  工业用水
  
  1.20
  
  1.70
  
  0.50
  
  
  
  
  
  行政事业用水
  
  2.20
  
  2.60
  
  0.40
  
  
  
  
  
  经营服务用水
  
  2.90
  
  2.90
  
  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