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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年龄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由18周岁调整到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性调整到年满60周岁。
  
  二、提高养老待遇
  
  (一)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仍按原计发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及其以上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计发标准提高为:以60元为基础,加上以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计发的部分,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三、帮扶困难人群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集体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帮助其参保。
  
  四、规范基金筹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依据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同时,政府补贴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个人账户。
  
  五、增加财政补贴
  
  市财政对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60周岁以上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财政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要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牵头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要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续保工作力度,确保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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