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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注册费。
  
  (二)各专业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8室
  
  邮编:100045联系电话:63369166、63369167(传真)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邮编:100120联系电话:58388763、62368339(传真)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联系电话: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件:1.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2.初始注册汇总表(略)
  
  3.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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