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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图略)
  
  《中央(×××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mm;
  
  2.成品尺寸:18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图略)
  
  《中央(×××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mm;
  
  2.成品尺寸:19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孔距:标准孔距;
  
  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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