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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江地税函[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客包车发票使用问题的意见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加快推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852号)的要求,省局对原有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地方税收发票种类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合并,我市原有的《广东省道路客运(旅游)包车发票》已作废并停止使用,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客运公司旅客客运包车业务须统一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联平推式)或《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手工裁剪.三联式)。
  
  原有的《广东省道路客运(旅游)包车发票》附有随车运行联,习惯上用于车辆外出备查,现行使用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一联式或三联式)没有随车运行联。为避免发票换版可能带来的旅客客运包车业务的不便,市局意见:各市、区局应结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建议各客运公司在开展相关的包车业务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的规定,随车携带包车合同,另附带盖有该运输公司公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以应对在运输途中有关部门的核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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