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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新版实施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07)内容及修改说明(含实施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略)
  
  2.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2: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10)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
  
  本实施规则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07)。
  
  本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本实施规则发布之日后至实施之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本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 2007均可适用;对于已按照CNCA-01C-016: 2007规则获得认证证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自本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进行转换。
  
  本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 2007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整和修订。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 5 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2、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单元划分原则。
  
  (三)关键零部件的分类管理及对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的明确。
  
  1、对关键零部件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及约 4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纳入简化流程管理。
  
  2、对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删除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五)增加了五类高风险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要求,明确了对认证机构上报抽样检测效果的要求。
  
  (六)认证流程的合理化修改。
  
  1、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2、明确年度监督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3、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
  
  4、EMC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定期明确为一次/两年。
  
  5、例行检验中删除了泄漏电流一项。
  
  6、确认检验中增加了对材料耐热耐燃的控制要求。
  
  (七)规范性文字修改
  
  1、产品目录及名称的规范。依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公告第9号)进行规范性修改。 2、其他修改。
  
  本实施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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