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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续延)为:
  
  (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CCIC EUROPE B.V.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
  
  CCIC·JAPAN Co., Limited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CCIC NORTH AMERICA INC.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为:
  
  (一)CCIC欧洲公司:
  
  
  
  
  
  沈庆辉
  
  张大志
  
  黄唯
  
  贺虹
  
  刘宇
  
  
  
  陈慧莹
  
  刘发明
  
  
  
  
  
  
  
  (二) CCIC不来梅公司:
  
  
  
  
  
  饶伟
  
  章俊欣
  
  赵亮
  
  陈阵
  
  张忠亮
  
  (三) CCIC马赛公司:
  
  
  
  
  
  刘振桥
  
  贾宁春
  
  冯志新
  
  
  
  
  
  (四) CCIC伦敦公司:
  
  
  
  
  
  肖峰
  
  宁忠
  
  顾海东
  
  
  
  
  
  (五)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于開國
  
  王楚才
  
  崔凱
  
  駱賢欣
  
  劉志威
  
  
  
  熊翼
  
  莊柏敦
  
  張文健
  
  黃永超
  
  霍兆強
  
  
  
  倪季紅
  
  黃展強
  
  李炯烜
  
  陳瑩
  
  曾慶健
  
  
  
  施磊
  
  周杰
  
  羅志輝
  
  陳伯禎
  
  麥志剛
  
  
  
  馮卓鑫
  
  
  
  
  
  
  
  
  
  (六) CCIC日本公司:
  
  
  
  
  
  楊萍
  
  高峰
  
  孫炬
  
  篠塚豪
  
  金井利光
  
  
  
  山本幸範
  
  高木俊彦
  
  尾田裕一
  
  奥野修二
  
  西崎哲
  
  
  
  劉満江
  
  森勝則
  
  日笠吉彦
  
  宮本義昭
  
  青木薫
  
  
  
  平地稔
  
  桂幹治
  
  川野敏昭
  
  宮垣隆輔
  
  大束昌之
  
  
  
  柳下寿雄
  
  佐々木秀樹
  
  溝口憲治
  
  田中利昌
  
  武澤紀久
  
  
  
  大川治男
  
  島田正裕
  
  柳原邦彦
  
  塚本文男
  
  田辺信
  
  
  
  毛塚真二
  
  勝見秀行
  
  平田恭博
  
  佐藤紅緑
  
  御園生学
  
  
  
  薬丸毅
  
  中島幸司
  
  中田清
  
  
  
  
  
  (七)CCIC北美公司:
  
  
  
  
  
  钱保龙
  
  闫杰
  
  李永德
  
  曹惠华
  
  张家明
  
  
  
  高志刚
  
  田耕
  
  赵惠英
  
  汪一明
  
  张晓宁
  
  
  
  张鸿
  
  王宇华
  
  郑明辉
  
  周宗正
  
  钱秋杭
  
  
  
  彭松
  
  金效先
  
  赵时光
  
  刘书
  
  黄玉霖
  
  
  
  胡威威
  
  李蓓
  
  高小嫚
  
  邝镇传
  
  HanLu Yuan
  
  
  
  刘斌
  
  王军
  
  钟咏仪
  
  Nicole Pan
  
  Jan Fei Cho
  
  (八) CCIC加拿大公司:
  
  
  
  
  
  陈岩
  
  
  
  
  
  
  
  
  
  三、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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