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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精神,现将《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以殡葬法规政策为基础,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突出创新,优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审范围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三)公墓。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
  
  2.介绍示范内容的音像资料(不超过15分钟)及相关图片;
  
  3.获省级文明单位或通过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内容要求真实客观、明确具体,特色亮点突出。
  
  四、评审机构
  
  民政部成立全国殡葬改革示范活动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五、评审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单位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向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筛选,报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和综合考量,确定候选单位,并向民政部推荐。
  
  (二)综合考评。部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审结论,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三)审批确定。民政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审核确定示范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生效,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时间
  
  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每年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并于当年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于次年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民政部进行抽查。示范单位应当再接再厉,保持荣誉。在评审和示范期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与示范标准不符等情况,及时终止评审或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制定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网络全覆盖。
  
  2.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达到100%,无骨灰“装棺二次葬”和建大墓、豪华墓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相对集中安葬,无散埋乱葬。
  
  3.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有专门殡葬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协调配合机制。
  
  4.实行了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
  
  5.殡葬执法规范、文明,殡葬服务诚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
  
  6.重视殡葬宣传工作,群众移风易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高。
  
  (二)应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示范标准:
  
  1.实现辖区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埋单,对节地环保生态葬式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
  
  2.骨灰管理、安葬方式有创新,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的要求,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的比例不低于20%。
  
  3.土葬改革区实现遗体埋葬不留坟头,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
  
  4.在深化殡葬改革的方式方法上取得创新和突破,对推动全国殡葬改革有示范和导向意义。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公开,有24小时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廉洁守纪。殡葬技能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2.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差价率控制在30%以内,低档殡葬用品比例不低于20%并保证供应。
  
  3.主动公开并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殡葬政策;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区分明显,便于群众选择,无强制、捆绑、误导群众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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