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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总局备案范围。需由总局组团指派相关检验专家协助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其他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可报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专家。 二、再制造和专业维修,应当由再制造、维修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经总局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报总局批准登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09号)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 三、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调整《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四、对于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旧机电产品,列入《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2),仍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对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3)的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的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准予备案许可。 六、对实施备案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各备案许可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规范》(质检检函[2006]251号)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执行。同时,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备案许可时间。 七、为了方便企业,属于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范围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取消向总局核准报批的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每月初向总局上报上月备案及装运前检验任务指派情况。 八、各地到货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法定检验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检验,提高工作有效性,提高检出率。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到货检验及后续监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九、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例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附件:1.《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3.《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附件1: 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 │产品类别│ 涉及的HS编号 │ ├───────────────────┼───────────────────────────────────┤ ││7309、7310、7311、7321、7322、7611、7612(除76121,7612901外)、│ │一、金属制品││ ││7613、7615190010│ ├───────────────────┼───────────────────────────────────┤ ││84章(除8401,84061,8407101,8407102,8407210,8407290,84091, │ │二、机械及设备│84099,8412800010,8412800020,8412901020,8412901090,8428909020, │ ││8479891,8479901,8483101,84871外) │ ├───────────────────┼───────────────────────────────────┤ │三、电器及电子产品│85章(除8526101,8526109001,8526109011,8526109091,8548100000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