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年,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我部决定对各地农业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农业部门“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国家基本法律及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者、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农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省级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3月,各省农业部门、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4-6月,各地、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自查。6月20日前,各省将自查情况报部政法司。6月底前,我部形成农业系统“五五”普法自查报告报全国普法办。
  
  (三)组织检查。7-9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上级农业部门根据实际,可以组织对下级农业部门进行抽查。部里组织若干检查验收组,赴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省农业部门、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部政法司。9月底前,我部形成农业系统“五五”普法总结报告报全国普法办。
  
  (四)评比表彰。10-12月,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发现“五五”普法先进典型,确定拟在全国农业系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于11月底前报部政法司。12月底前,我部完成农业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并确定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典型报全国普法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将部门自查与地方自查、全国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掌握了解真实情况,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农业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周密宣传计划,加强与有关媒体的沟通协调,集中宣传农业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农业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成绩,宣传农业法制建设成就,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农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为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提出农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总结部署工作。
  
  2.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3.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