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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既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又是直接涉及民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中央高度关心,社会普遍关注,要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为加强对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我部制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切实做好三大民生水利工程的排查、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突出问题整改工作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治理、边规范。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即常见、多发的问题,要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信息报送,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相关工作。为保证上报数据的严肃性,旬报报送前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认可。我部已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制度,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专项治理工作旬报,在水利部网站专项治理工作专栏予以公示,并对不按时上报旬报和旬报编报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决策失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重要问题以及立案查处案件、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各地区、各单位须形成文字材料,随旬报上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动态,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发现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加强指导,督促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进一步抓好长效机制建设
  
  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规章制度的契机,把制度建设融入专项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法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使水利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通过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要加强面向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要摸清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殊规律,出台一批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完善和提升民生水利工程的建管水平。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七、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旬报制,坚决查处水利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要重点查办在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一系列重大决策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顶风作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安排、招标投标等以权谋私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震慑作用。要拓宽案源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从突出问题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的案件线索,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梳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如实报部。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附件:
  
  拟排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投资规模
  
  建设现状(在建、竣工、立项)
  
  备注
  
  
  
  
  
  
  
  
  
  
  
  
  
  
  
  
  
  
  
  
  
  
  
  
  
  
  
  
  
  
  
  
  
  
  
  
  
  
  
  
  
  
  
  填表说明:
  
  1、对于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和《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要全面实施排查。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一县一个项目;排查范围包括所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中重点是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要以一个灌区为一个项目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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