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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三条 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银行应当争取从自身业务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
  
  第七条 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统:
  
  (一)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城市金融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人民银行通知银行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向银行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通知该银行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银行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银行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通过验收的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系统管理员用户,将生成的系统用户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套封发放给该银行,并留存银行用户身份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 银行以间联方式接入系统的,系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银行用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用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系统的银行的使用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两类。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业务操作员和下级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负责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工作,并根据授权查询有关信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银行总行(总部)的系统管理员。银行依据业务和分级管理的需要可逐级开设系统管理员和本级的多个业务操作员。
  
  第十一条 银行的用户文件、操作员口令管理由各银行按内控要求自行负责,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银行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个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
  
  第十三条 银行可借助系统履行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义务,通过系统查询下列信息: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关注企业名录;
  
  (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所需的物流背景信息;
  
  (三)系统对本机构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情况的考评情况;
  
  (四)本机构所报送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查询的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不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注册地人民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报送无遗漏后,为其办理退出系统手续。
  
  第十五条 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及监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签订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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