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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关于开展稽察整改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整改提高阶段(12月)
  
  我部将全面总结“稽察整改年”工作,召开总结会议,公告整改结果,对稽察整改工作开展好、成效大的予以表扬,对稽察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同时,研究建立稽察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各项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努力保障稽察整改年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加大整改力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稽察整改工作,建立稽察整改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努力确保稽察整改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四落实”。项目法人要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整改意见通知的要求逐项落实;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敦促整改落实工作,对重点项目加强指导,保证每个项目每个问题整改到位。部内相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部安监司要要及时掌握各地整改情况,相关业务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二)认真自查,落实整改意见
  
  按照开展稽察整改回头看工作的安排,各单位组织在本辖区内对2007-2009年稽察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情况。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研究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在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稽察项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见办稽察[2009]525号附件),于2010年3月底前以厅(局)正式文件报送部安监司。
  
  对于2010年项目稽察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敦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并按整改意见通知的要求及时反馈情况。
  
  (三)研究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的跟踪,要配合部稽察办开展稽察项目抽查、重点核查或专项复查。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领导责任制、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项目,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戒。
  
  (四)建立机制,推进整改提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稽察整改中的普遍性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规律性因素,完善机制,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基础。要建立水利项目前期投入长效机制,夯实项目储备。要积极拓宽地方水利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完善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研究建立稽察整改机制,保障稽察整改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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