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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通知所称“金融资产”,指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以任何形式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形式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资产,不论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证券、债券、汇票和信用证,设定担保物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以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资产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证书。 本通知所称“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要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