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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0]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0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0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均应参加2010年从业人员年检。
  
  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上述期间必修学时不少于20学时,必修学时可以替代选修学时;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时间自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安排符合年检通过要求的人员先行申报,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
  
  3、年检期间,我会将对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就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执业注册管理情况、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4、2010年6月1日,我会为各地方协会开通了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各地方协会可查询本地区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各地方协会可根据查询结果,督促辖区内机构完成本通知中有关年检工作要求,检查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机构处理有关投诉情况等。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配合地方协会的相关检查工作。
  
  5、年检期间,我会的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从业人员虚假申报执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修正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和年检相关信息。如机构未受理有关投诉,投诉人可向协会直接投诉。
  
  2、年检结束后,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关于执行《办法》及《细则》的情况报告,并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机构信息备案表》、《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和《不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公司负责人和资格管理员均应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或从业人员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按照《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理。
  
  4、机构应按照《办法》、《细则》和《关于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47号)的相关要求,履行从业人员信息报备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前,必须核实、确认与从业人员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对不能提供书面合同的变更申请,我会将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
  
  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曾燕军王爱宾蒋梦溪吴佳
  
  传真电话:010-66575957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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