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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银川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杜绝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综合治税管理工作的领导
  
  房地产税收征管是一项跨行业、跨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积极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由各级政府牵头、税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同征管机制
  
  税务、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和一体化协同征管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向同级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宏观经济数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和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总体投资情况,住房价格成本监审情况等信息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详细资料,以及出(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性质、成交价格等信息资料。
  
  规划部门要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建设部门要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住房保障部门要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房产交易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以及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有关信息。
  
  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充分运用部门信息资源,建设“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数据库,通过部门数据的分析、应用,细化房屋出租、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各个环节的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
  
  银川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相应职责提供信息。在信息共享平台未建立之前,以上各部门要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一次信息资料。
  
  三、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清欠力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银川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一是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对近三年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时间为2010年2月份。自查发现的问题,可直接补税,不予处罚。二是开展集中检查。时间为3月1日至4月底。由税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税种、全项目、全方位的检查,如发现有偷漏税等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办理。三是落实清欠责任,制定清欠措施,对房地产企业欠税进行集中清理征缴。时间与开展集中检查同步进行。同时,要健全和完善欠税管理制度,加大监控力度,严防新欠发生,切实做好缓征税款到期入库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于5月上旬将结果报送市政府。
  
  四、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转让手续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国土、住房保障部门凭有关税收完税证明以及交易发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或转让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要制定和完善房地产行业综合治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要加强发票管理,进一步完善“以票控税”的办法,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发票实行严格管理外,税务部门应统一、规范“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对企业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在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将“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纳入发票管理,从源头上对预收账款进行控制,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要创新管理机制,整合内部征管资源,优化征管方式,提升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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