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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通信业的意见

[接上页]

  (二)大力发展通信新业务及增值业务。
  
  1.积极推进我省通信业向现代信息服务业转型,加快培育新型市场。大力推进信息服务在重点企业、行业领域的应用普及,重点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公共信息平台;以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和金融为重点,加快服务业信息化进程;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建立面向中小企业及不同行业、区域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四川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建设;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社区公共信息服务。
  
  2.加快推进我省三网融合步伐,积极探索三网融合新业务应用;加快我省物联网发展步伐,积极推动射频识别、二维码、手机支付等新兴技术手段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率先使用通信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3.逐步将水电气、社保医保、医疗、教育、交通违章及路况信息等涉及民生的内容资源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放,使广大群众通过现代通信技术获得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实现各行业信息互联共享。
  
  (三)大力推进农村通信建设。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全面完成“村通电话、乡通宽带”工作任务。
  
  2.大力推广农业信息服务,推广以“三农百事通”、“信息田园”、“天府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机”、“农信通”、“农技110”为代表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提高农村信息入户率。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建立“一镇一店、一村一点”的服务网点,建立农村连锁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领域的信息服务水平。
  
  四、加快通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要针对重大通信项目成立组织机构专项推进,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省通信管理局要重点督促、协调通信企业落实框架协议合作内容及重大项目的建设。
  
  (二)加强规划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通信传输网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网络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将川办发〔2008〕25号、川办函〔2010〕33号以及省政府与电信、移动、联通3家企业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局房、管道、基站等通信项目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帮助做好选点协调工作,重点支持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公共设施等场所设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地铁、高铁、高速公路及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用设施建设要将通信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前应书面征求通信部门投资同步建设需求,做到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建设部门要将通信驻地网、基站等通信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竣工验收。
  
  (三)保障生产要素。
  
  1.保障通信用地。对有关通信项目所需生产用地(含基站机房)的选址、征地工作,各级政府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依法依规给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优惠政策。针对村通、乡通等用地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按照统一规划、按项目申报、审批的原则加快审核进度。
  
  2.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政策,实现通信生产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通信服务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有关部门要继续争取直购电政策支持,并研究直购电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
  
  3.解决农村电力引入问题,保障通信用电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程建设要求重点保障“三州”及革命老区村通、乡通站点用电需求,地方政府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将市电引到通信机房和基站,确保通电与通信建设同步。各级政府在储备油的储备与使用上应充分考虑通信运营企业油机用油的需求。
  
  (四)进一步落实通信建设赔补偿政策。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307号)规定的赔补偿通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通信业发展的保护。
  
  1.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问题,消除少数群众对移动通信基站进小区的抵触情绪。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基站、传输等通信设施的保护。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应保护好电信基础设施,需要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建的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对施工过程中的恶意损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大对WAP(无限应用协议)社会网站盗版内容的打击力度,引导用户通过合法的渠道下载正版音乐、正版书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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