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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月份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振戎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中油洁能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一汽巴士能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广州联穗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各公司关于制定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测算研究,现就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完善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穗价〔2009〕17号)规定,我市2月份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最高限价应为3.81元/升。但考虑到传统新春佳节临近,为维护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为市民节日出行提供良好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2月份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最高限价暂维持3.64元/升不变。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因此产生的价格倒挂,在今后气价调整中逐步消化。
  
  二、为严格准确地统计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合理的价格倒挂额度,各公司在最高限价范围内降低车用液化石油气具体零售价格时,必须经我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计入价格倒挂额度。
  
  三、根据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每月调整一次的规定,各公司应于每月20号前,根据本公司车用液化石油气进货增值税发票和销售发票,制作上月车用液化石油气原材料进货成本汇总表、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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