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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航[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票代经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赚取船票差价。
  
  第十五条 (团队购票)团队游客由导游凭导游证及旅行社行程单登记后按照实际上船人数购买团队票。
  
  团队包船价格一般不低于相同人数购买团队票的总价。
  
  第十六条 (退票手续)游客在游船开航前可凭有效客票按票面价格扣除20%手续费后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 (票款结算)船票销售按照船票票面价格以货币资金结算。
  
  为规避游船经营人经营风险,采取委托导游以签单方式购买船票的旅行社应当向游船经营人或其指定的票代经营人预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 (规范支付)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及旅行社相互之间不得帐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或以低于船票面值收取票款方式变相支付佣金。
  
  第五章 码头经营
  
  第十九条 (规范经营)黄浦江旅游客运业客运码头为公共码头性质,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向所有游船经营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港口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游船经营人签订港航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及需要约定的相关事项,并按照规定报送码头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示)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公共码头收费规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计划)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根据码头泊位的实际能力合理安排游船靠泊作业计划,保障船舶安全、准点靠离码头。严格禁止超过码头能力的大型船舶停靠,严格禁止危险品运输船舶停靠。
  
  第二十三条 (进出管理)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出入管理,人员和车辆一律凭票(证)进出码头。码头检票信息应当与票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严格禁止船舶超载航行。
  
  第六章 码头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便民服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为游客提供问讯、行李寄存、乘船须知和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配置医药保健箱等服务项目。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游客提供特殊照顾服务。
  
  第二十五条 (码头环境)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保持码头环境符合下列规范:
  
  (一)码头内外环境整洁完好,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缺损、无积水、无油腻污垢;无暴露垃圾;座椅、栏杆等设施设备干净光亮;公厕无污垢、无缺损、无渗漏、无异味;停车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整齐,道路畅通;灯光等照明设施齐全完好。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修饰完好,无脱落,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立面补色应与原色基本一致;图案色调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整体环境清洁美观,无违章搭建。按规定必须悬挂的旗帜、横幅、标牌、告示牌等应当整洁有序,完整无损,过时或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撤除;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标牌、告示牌、灯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七章 码头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障)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游客上下船引导工作,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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