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30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城市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工程),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综合整治工程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措施不够周密,监管不够有力,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尽可能把施工影响降到最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现就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一)市交委负责尽快制订占道施工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要严格审核施工占道面积,确保占道面积少,占道时间短。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占道施工的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审批,实施动态管理,减少占道施工对交通出行的影响。
  
  (三)市、区(县级市)建设和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严格把好夜间施工审批关,除了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重点项目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需要外,一律不予批准夜间施工。凡是没有做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获得占道施工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
  
  二、严格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委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新签订施工合同的要把安全赔偿约定纳入施工合同中,确保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市城管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坚决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和垃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对屡次违规而整改不力的企业进行处罚。
  
  (三)市城乡建设委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围蔽,并切实做到美观整洁、标识清晰。
  
  (四)电力、电信、铁路、水务、绿化、煤气、交通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业工程的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场清。
  
  三、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
  
  市城乡建设委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文明施工投诉电话值班制度,设立投诉信箱,定期走访受影响的群众,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落实违规施工和扰民施工行为的整改。
  
  四、加大对违章施工的处罚力度。
  
  (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违章施工企业的处罚,对各违规施工企业实施诚信扣分、通报批评、清出市场等处罚处理。
  
  (二)市城管委负责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及时对建设、施工和建筑运输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积极主动应对媒体报道。
  
  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组织正面宣传综合整治工程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对”的原则,及时回应媒体的负面和失实报道。
  
  六、加强效能监察和廉政建设
  
  (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电力、电信、铁路、绿化、煤气、交通等部门及市城投集团、市水投集团按照业主负责制,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第一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交通组织等监管责任。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