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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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