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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妇精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凡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需出具委托函,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按照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
  
  三、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或《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中,《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使用日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附件1、2、3、4)和登记汇总表(附件5、6、7)。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上交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北京妇产医院负责北京地区助产机构以外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自2010年7月1 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五、按照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应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视为无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每例废证均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附件8),签发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废证及废证登记表报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当年2月28日前,将辖区内的所有废证及废证登记表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精神卫生处。
  
  对2009年及以往年度的废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4月1日前组织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严格登记后,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精神卫生处集中销毁。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按期上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9),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报表报至区县妇幼保健院,区县妇幼保健院于当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汇总数据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
  
  八、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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