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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建设交通委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计划。 第十一条 (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电网建设的相关科学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第十三条 (输配挂钩机制) 本市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该区(县)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