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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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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要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和民主自愿原则基础上,全面完善推行特别是近郊地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建档“五统一”管理。要加强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把好凭证审核关、资金使用监督关和财务分析关,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通报财务收支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办公经费和代理会计工资应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争取用2年时间,本市基本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在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后,要加强村报账员队伍建设,选拔培训专业人员担任报账员工作,确保村级财务、统计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要在全市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力争再用2-3年左右时间,实行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联网,实现对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三)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共管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县农委、集资办、财政、民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设立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研究部署“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事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乡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增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牌子,明确工作职能,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2、加强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3、强化审计监督。各区县、乡镇农经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强化农村集体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经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监管和服务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经队伍建设,提高农经队伍的履职能力。特别是乡镇要配足配强农经干部,按照乡镇规模和管理职责,一般配备农经干部3-5人,确保乡镇农经队伍与当前所承担的农经工作任务相适应。要落实培训经费,加大对基层农经干部、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村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推进上海城乡一体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对镇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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