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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公路条例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公路改变或者失去使用功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有关人民政府。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省、市公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养护公路,保障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梁、涵洞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九条 进行公路大修、中修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工程信息;对交通影响较大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车辆分流、绕行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涵洞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桥梁、涵洞技术档案。对桥梁、涵洞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
  
  公路桥梁、涵洞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涵洞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和装备。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恢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辖区范围内公路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公路。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已建、在建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路用地的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二)设置障碍、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物料;
  
  (三)挖沟引水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五)占用公路桥梁、涵洞下部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涵洞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借助桥梁、涵洞敷设管线;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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