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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05-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月9日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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